(一)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指示在我州贯彻落实的行文工作,负责楚雄州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报告、请示的拟稿和审核工作,承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由楚雄州人民政府办理的事项。
(二)负责楚雄州人民政府会议的筹备服务工作,协助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协助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起草和审核以楚雄州人民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四)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各单位请示楚雄州人民政府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办理意见,报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五)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对楚雄州人民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六)督促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楚雄州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及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报告。指导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七)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八)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州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交由楚雄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九)负责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传达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
(十)推进、指导全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
(十一)负责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服务,指导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十二)负责楚雄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楚雄州人民政府和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